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是在行政管辖或隶属关系之下的,按行政权限、职责、程 序和手段实施的管理,包括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的控 制管理和施工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责任管理。它既是我国现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进行 管理的基本形式和通行作法(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共存 协调的三类(行政、规则、约定)管理之一,且规则和约定管理的要求最终还要通过企业 和项目的行政管理来实现。因此,行政管理在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监控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方 面,始终将占据着主导的地位。不是应当减弱,而是应当改革和加强。改革的重点在于政 府的监督管理这一环节上,应当逐步摆脱过去那种类似"家长制"的大包大揽做法,走向 以法律、标准为基础的监督和服务管理,同时强化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行政管理的基础和 主导地位。
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依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企 业的制度、施工措施与安全工作要求进行。 解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和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 康,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相继发出或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通知、规定、规程、 法令以及其他中央一级重要的文件;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的总公司也有大量的施 工生产安全文件出台,它们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实施中央的指令和规定作 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从而形成第二级文件;第三级是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贯彻落实政 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和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施工生产安全工作的情况,陆续 制订的、并不断予以补充完善的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工作制度、措施和规定。以上中央、 地方和企业三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体现了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 产方针,井已形成我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工作方面的较为全面的政策、要求、规定和制度 (其中一些业已形成法律或法规) ,成为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今后,根据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形势的需要、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世以后与国际通行作法 (规则)接轨的要求,政府还将适时发出有关文件,同时管理规定向法律转变的进程也会 加快。